不昧良心有酬谢 拾金不昧10%奖励何乐而不为
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拾金不昧作为传统美德,有人担心一旦与经济补偿挂了钩就变了味道。我想大可未必,金钱不能绑架道德,接受金钱比那些占为己有的人高尚的多,毕竟拾金不昧者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他们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拾金不昧者不是道德圣人,作为现实社会的普通人有权利对自己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获取利益的要求。社会不但要认可拾金不昧者接受酬谢,而且应该鼓他们接受酬谢,并且给予不变的荣誉。这样才能消除拾金不昧者的心理负担,而且还能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拾金不昧者的行列中。广州拟出新规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物质奖励有利于对社会进行正面引导,对此新规我们理应叫好。
广州拟出《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新规,正在公示征求意见当中,其中有“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给予奖励”等规定,估计会引发一些讨论。
这种讨论其实早就在网络上展开过多次,观点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说在目前的道德状态下,如果鼓励拾金不昧的风气,必然要利用经济手段来让大家都觉得做这种事儿不但能对得起良心,对于钱包也不无补益;另外一种是道德感更为高标的人士,觉得如果这样做的话,就失去了拾金不昧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变成了花钱买好事,与我们所谓的“传统美德”有所背离。
其实后一种说法好玩儿的地方在于,传统美德的代表孔子先生对这种不需奖赏的美德并不感冒。记得当时他的某个学生响应号召做好事,如果没记错的话就是赎回卖往他国为奴的人。当时做了这种好事可以得到国家的奖励,但这位学生觉得自己应该高风亮节,加之兜里有钱,就拒绝了这种奖赏。孔子告诉他说,如果他不接受的话,别人也就不好接受,以后就没人做好事了。
这倒不是说孔子他老人家不够高尚,而是做事领取报酬原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镜花缘》里的君子国是古人乌托邦的幻想,而所谓不计报酬做好事的传统美德更是后人根本不明白孔子深意之后的意淫。原本我们的传统并非是这么僵化的道德僵尸,而是很有人情味的东西,后来不知道怎么就成了这副木乃伊的样子。
实际上所谓“拾金不昧”者在把东西送到相关机构的时候,就已经做到了不昧良心了,不昧之后领取应得的报酬,这也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到咱们这里觉得这是怪事,这本身就已经很奇怪了。
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物质奖励人们争论已久,广州终于迈出了第一步,拟出新规代表了民众的意见,但我们在对拟出新规叫好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新规的可行性,不然又是一纸空谈,任何制度写在纸上就失去了生命力。
拾金不昧作为传统美德,有人担心一旦与经济补偿挂了钩就变了味道。我想大可未必,金钱不能绑架道德,接受金钱比那些占为己有的人高尚的多,毕竟拾金不昧者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他们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拾金不昧者不是道德圣人,作为现实社会的普通人有权利对自己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获取利益的要求。社会不但要认可拾金不昧者接受酬谢,而且应该鼓他们接受酬谢,并且给予不变的荣誉。这样才能消除拾金不昧者的心理负担,而且还能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拾金不昧者的行列中。广州拟出新规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物质奖励有利于对社会进行正面引导,对此新规我们理应叫好。
但任何新规在叫好同时,更应关注其可行性。“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这里牵涉到自愿的问题,如果失主自愿,那么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酬谢,如果失主不自愿,就不能获得酬谢。那么对拾金不昧者而言,交给失主不一定就可以获得酬谢,以失主自愿确定是否酬谢有失偏颇捡到财物者可能因为获得酬谢的偶然性而放弃交给失主。所以对拟出新规必须继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不断完善,在民众叫好的同时更要叫行。比如酬谢可以设置一个最低的底线,分层次进行奖励,不能因为失物价值多少定酬谢的多少,不能一刀切,在让失主可以接受同时让拾金不昧者受到鼓励;也可以从公共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既享受到失物的奖励也享受国家的奖励,在物质奖励的同时,更要注重荣誉激励,更大范围的引导社会风气。
任何想法往往是“看上去很美,做起来却很难”,制度也是如此,看上去很美的制度,如果无法实行,那就没有了价值。我们期待“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的新规在叫好的同时更要叫行。